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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計“自首”舉報有關部門為何不受理?
會計“自首”舉報有關部門為何不受理?
來源: 紅網 作者:向秋 時間:2014-03-27 17:10
  惠州市惠城區(qū)汝湖鎮(zhèn)蝦村的王姓會計(下稱“王會計”)這5個月來一直在“自首”。2011年,他因貪圖12萬元的好處費,簽字同意王姓小組長4.2畝的賣地合同,但此后兩年里,50多畝集體土地被私賣,而村民小組卻只收到4.2畝土地的25萬元賣地款。(3月26日《新快報》)
  
  根據報道,心存愧疚的王會計于2013年9月開始向相關部門“自首”,但不被受理。同年12月,他到惠州各職能部門繼續(xù)“自首”并舉報村民小組長王某違法賣地的行為。但5個月過去,王會計的“自首”和舉報均未被部門接納,12萬元仍在他手中。
  
  王會計的“自首”舉報證據鑿鑿,案情重大,但職能部門卻不受理,其原因何在呢?
  
  未達到立案標準只是借口。王會計先后向當地檢察、公安和國土部門自首和舉報,但得到的答復均是未達到立案標準。果真沒達到立案標準嗎?最高檢規(guī)定,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,就應予立案;涉嫌占用基本農田5畝或耕地10畝的,應予追訴立案。
  
  王會計承認自己受賄12萬元,舉報村民小組長王某私吞賣地款90萬元,舉報50多畝集體土地被私賣。王會計和村小組長王某作為村務管理人員,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屬性,他倆涉嫌貪污賄賂數額,以及村民小組長王某涉嫌私賣土地的面積遠超規(guī)定立案標準,完全應予立案。
  
  國家國土資源部《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》明確,只要涉及土地買賣、轉讓、占用等違法行為,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,國土部門就應及時立案查處。而惠城區(qū)國土部門以目前確認涉嫌違法買賣的土地只有4.7畝,其他已建成或被平整的土地涉及多戶村民,取證及確認責任人需要一定的時間為由而不予立案,把國土部門的土地違法立案標準,與公安部門的非法轉讓、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立案標準等同起來,其做法顯然是錯誤的。
  
  “自首”舉報不被受理定有深層次原因。近些年來,在土地資源稀缺性特征愈加凸顯,土地大幅增值的同時,涉及土地方面的違法違紀現象屢見不鮮,國土系統(tǒng)成為腐敗高發(fā)區(qū)。一樁土地違法案的背后,往往牽涉到各方的利益,交織著各種權力的平衡。而涉及土地問題的舉報,容易威脅到有關方面的利益,而相關方面為維護自身利益,掩蓋自身的問題,必然會想方設法對舉報予以阻止。因此,無論是正常舉報還是“自首”舉報,舉報不被受理,或者受理過程極為艱難,或者受理之后輕描淡寫處置,都存在著極大的可能。
  
  “自首”舉報不被受理并非王會計這個孤例。2011年以來,安徽利辛縣國土局工作人員周文彬就多次微博直播“自首”,并舉報自己的領導賤賣土地。但是,周文彬的“自首”舉報一直得不到重視和查處,反而被質疑做秀,還受到外界不少的“警告”、“威脅”。而在2013年7月,安徽省國土廳廳長被查,國土系統(tǒng)多名干部卷入,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“自首”舉報不被重視的原因。
  
  村干“自首”舉報,職能部門卻不受理,不僅僅是相關部門該作為不作為的問題,更應警覺不受理背后的深層次原因。
  
  文/向秋
(編輯:李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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