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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丟槍案”難道沒有驚動“開房門”?
“丟槍案”難道沒有驚動“開房門”?
來源: 紅網(wǎng) 作者:知風 時間:2014-07-18 09:27
  四川交警與女協(xié)警開房并“丟槍”一事已經(jīng)逐步淡出公眾的視線,但是“女主角”小李的生活卻沒有恢復平靜。16日,小李告訴記者,為證清白,她在看到發(fā)帖當天就去醫(yī)院做了有關“處女膜”的婦科檢查?!拔覜]有與他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,我連戀愛都沒有談過?!彼嬖V記者,她已經(jīng)委托律師,將控告發(fā)帖人及相關網(wǎng)站。(7月17日人民網(wǎng))
  
  如此說來,轟動一時的四川交警“丟槍案”,在處理過程中,并沒有驚動與之糾纏在一起的“開房門”?
  
  無論因丟槍牽扯出的開房真相如何,關于“女主角”小李是否清白,本應在這起已經(jīng)有處理結果的“丟槍案”中一并澄清。既然小李在看到發(fā)帖當天就去醫(yī)院做了有關“處女膜”的婦科檢查,那么,關于“丟槍案”中的“開房門”,在當事部門的回應中,也不該是“也沒有證據(jù)來證明當天兩人發(fā)生了關系以及有所謂的不正當關系”的含糊表述。
  
  本來,這種含糊表述,人們會以為是對當事人的保護。但是,連小李都意識到,有了醫(yī)院的證明,公安局又調查了許江和她本人沒有發(fā)生關系的口供材料,應該很容易證明所謂“不正當關系”根本不存在。如果小李的說法屬實,那么,當事部門的回應應該是:有確鑿證據(jù)證明當天兩人沒有發(fā)生關系。然而,按小李的說法,她“找了當?shù)氐募o委和公安局,希望這些部門發(fā)文證明,但是各部門都不肯”。
  
  這就令人費解了。有了這些對當事人的有利證據(jù),相關部門應該為當事交警,對輿論質疑的“帶女下屬開房”出面澄清?這畢竟在作出處理時,對當事人是有利的。事實上,在“丟槍案”沒有引發(fā)輿論轟動前,第一次的處理結果是明顯從輕的。這至少說明,單位沒有對當事交警落井下石。那么,小李提供的有利證據(jù),相關部門為何不肯利用?
  
  就算因為小李是協(xié)警,她的清白相關部門不放在心上。但是,小李的清白關系到當事交警的清白。而從當事交警第一次受到的停職檢查20天處分,和把丟槍說成槍支“失去控制”的“術語化”表達中,相關部門是很想讓當事交警輕松過關的。這就讓相關部門對小李提供的有利證據(jù)置之不理,顯得無法解釋。
  
  對這個有點撲朔迷離的過程,一下子無法形成合符邏輯的前因后果。那么,是否可以對此逆向思維,從這件事可能帶來的結果,分析其中包含的意義。
  
  假如小李所說的一切屬實,那么,對當事交警所謂“帶女下屬開房弄丟配槍”的處理是草率的。因為,在處理過程中,根本沒有細究其中的生活作風問題。然而,對當事交警第二次的處理結果是不輕的:5月26日,經(jīng)合江縣監(jiān)察局研究,給予許江開除公職處分;經(jīng)合江縣紀委常委會研究,給予許江開除黨籍處分。如果僅僅是槍支“失去控制”,洗清了“開房門”嫌疑后,這樣的處分是不是有點重了?假如由“丟槍案”涉及“不正當利益輸送關系”的合江縣騰飛汽車修理廠,也像小李一樣拿出自證清白的證據(jù),相關部門是不是可以在承認失察,或者說當時迫于輿論壓力而再次糾錯,把當事交警重新從輕發(fā)落,從而獲得一個柳暗花明又一村的結局?除此,誰還有更好的解釋?
  
  文/知風
(編輯:李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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